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
哥本哈根

(S2)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或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不超过180日)

· 短期入境

(一)护照: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

(二)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三) 签证申请表及电子照片:签证申请中心网站上使用“在线填表”功能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电子照片(请点击查看照片要求),完成在线填表后根据页面提示,打印出签证表并签字。 
(四)一张33x48毫米、彩色版白底照片,具体要求请参照上述第二条相关规定。 
 请注意:来签证中心递交申请时,请务必携带填写好的签证申请表。
(五) 合法停留或居留证明(适用于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者):如果您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请提供在当地合法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如果您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请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如果您曾获得中国签证,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时,请提供原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果新护照与原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不一致,请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如系短期探亲,须提供:
       (一)邀请人(具体指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二)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事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来华信息:来华目的、抵离日期、逗留地点、与邀请人关系、在华期间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三)经过公证认证的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复印件。
       如系私人事务,须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供有关私人事务证明材料。

      (四)对于不满18岁的申请人,申请表签字处需要监护人签署。

 

       (一)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但领事官员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中国境内个人出具邀请函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必要时,领事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
       (三)领事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及颁发签证的入境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停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