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交流、访问、考察等
一、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至少2页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包括临时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注意:如果持有2本或2本以上护照需要一并提交。
(二)签证申请表及照片:
签证申请表:清晰、如实、完整填写并由本人(监护人)手工签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份。
照片1张,所附照片要求为:近期、正面、彩色(白色背景)、免冠、小2寸护照照片(48mm×33mm),照片具体要求详见此处。
(三)合法停留或居留证明(适用于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者):如您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您需提供在所在国合法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和有效居留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最近一次合法入境所在国的入境章复印件。
(四)如您曾具有中国国籍,现已取得外国国籍,则:如您系首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如曾获中国签证并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须提供原外国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还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五)如您未满18周岁,需提供:1)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父母双方同意书(父母双方需本人到场,如一方无法到场,签字后同意书需在当地公证)。
(五)如您未满18周岁,需提供:1)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父母双方同意书(父母双方需本人到场,如一方无法到场,签字后同意书需在当地公证)。
二、其他申请材料
中国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中国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等;
(二)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姓名、职务以及手工签字等。
(四)如系交流性演出人员,请准备活动主办方出具的邀请函及文化部门对演出活动的批件复印件。
(四)如系交流性演出人员,请准备活动主办方出具的邀请函及文化部门对演出活动的批件复印件。
三、特别提示
(一)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但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
(一)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但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
(二)必要时,领事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
(三)领事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限和入境次数。
(四)如需了解进一步详情,请查询相关中国驻外使领馆网站。
